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表彰的决定
(吉政函〔2007〕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超常规措施,扎实工作,攻坚克难,努力提升城市总体功能,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质量,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拆迁城市棚户区950万平方米,回迁率达81.97%,超额完成了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了城市住房供应结构和居民住房条件,赢得了广大棚户区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拥护和一致赞誉。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进一步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人民政府等4个市政府“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吉林市人民政府等5个市(州)政府“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94个单位“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邢忠等300名同志“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再立新功。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棚户区改造为己任,创造性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真务实,攻坚破难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埋头苦干,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扎实深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突出重点,克服难点,坚定信心,为加快构建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优秀单位名单
2.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单位名单
3.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集体名单
4.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1
2006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优秀单位名单
(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