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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细化选民登记条件。根据农村居民居住“人户分离”等复杂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选民登记的条件。在选民登记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履行对在外人员的告知义务,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

  加强对选举的引导。广泛深入地向选民宣传《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教育选民树立正确的选举观,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积极鼓励农村致富能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带头人、复转军人、乡镇企业员工中的优秀人员参加竞选,真正把“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有组织能力”的农村优秀人才选入村民委员会。

  规范竞选行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要加强引导,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的贿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平的环境。

  规范选举组织工作。要严密委托投票手续,杜绝假委托;严格履行发票手续,保证不错发、多发选票;严格遵守秘密划票的规定,保证选民划票不受干扰;严格保证公开唱票计票,使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要从农村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设置生产经营、治保调解、文教卫生等委员,分工负责生产服务、社会救助、治保调解、文化教育、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劳务输出等工作。要明确要求选民提出女性候选人,确保村民委员会中有1名女性成员,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对村民代表的选举、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以及贿赂、威胁、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选举中的具体问题,各地也要做出具体规定,使换届选举工作得到全面规范。

  三、加强实践探索,推进选举制度创新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几次换届选举的经验,从农村实际出发,加强对选举制度的探索,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从农村工作实际出发,创新选举实践,推进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是开展无提名候选人选举试点。为提高选举效率,降低选举成本,各地可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民发〔2007〕6号),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县(市、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决定,试行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提名候选人选举。具体办法为:选民名单确定后,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进行选举。选举有效条件、当选条件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产生办法仍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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