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要认真执行《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的车辆,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经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要重新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待遇。
五、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辆自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的5‰。
六、规范车辆注(核)销、报停程序。对已报废或毁损灭失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报,从征管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上述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停征、注销或核销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缴费。
七、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调动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和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一起尽快完善有关奖励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应征不漏。
九、改进征收方式,不断提高为民便民的服务水平。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方式,方便车主就近就地快速缴费,方便对违规车主就近就地处理,实施稽查时应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的方式进行。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开违规车辆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