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建设、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继续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为交通规费部门征收养路费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继续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去年全省集中开展了外挂车辆治理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要继续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的统一部署,抓好外挂车辆的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要继续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外挂车辆转回落籍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非法办理车辆外挂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确保应征不漏。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及我省征收标准补收征收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并发给补征收据;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车籍所在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养路费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其已缴纳费额与我省养路费应征费额的差额部分补征养路费,并发给补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