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水利厅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水产品产地环境、水产品生产、渔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渔业投入品使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养殖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发布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林业厅负责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搞好病虫害防治,提高干果经济林产品品质。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太原海关履行食品出入境管理工作职责。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粮食局组织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其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督管理。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用盐市场管理;负责盐产品《运输准运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盐产品质量、防伪“碘盐标志”及包装的管理和监督,对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测。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对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的种、养殖基地备案制度。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清真肉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对清真肉食品的屠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对违规生产加工的要吊销许可证,取缔无证生产加工,严把清真肉供应关。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