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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质量的违法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卫生、工商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意见并抓紧落实。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包括前店后厂形式的企业)的监管。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核发,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推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准入制度,督促食品流通企业确立“七项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质量责任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规范管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进行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检验;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行为;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牛羊及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工作,制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指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取缔私开屠宰场(含牛羊等畜禽),打击私屠乱宰违法行为;建立对酒类流通和生猪屠宰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草拟、提出酒类流通和生猪(含牛羊等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酒类流通和生猪(含牛羊等畜禽)屠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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