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在编制修订发展规划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村庄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对已纳入各地规划的电源项目、电网项目和电力用户项目,无论投资和产权主体是谁,凡涉及项目接入电力系统的有关工作,有关电力部门都要全力配合,本着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原则,给予大力支持。
对已纳入各地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的各地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依法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步伐
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的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就工程用地、拆迁补偿、施工进场等要给予具体支持,同时加快办理有关手续。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电网建设协调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负责全省电网建设规划实施、项目协调、领导组织等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四、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城市电网建设按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适当减免配套费用。积极支持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矿藏占用等有关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协调解决,并注意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对违反规定和超标准漫天要价、违法阻挠施工并严重影响进度的,要坚决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审批环节,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电网建设项目可研核准(审批)和涉及的环保、水保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要集中打捆进行。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核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适当简化手续,与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后制订出具体的核准(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环保部门要尽量利用典型数据比对方式,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加快和简化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和工作程序(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千伏及以下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限时办结有关行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