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方式
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采用窗口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由纳税人上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邮寄申报方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应补(退)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应补(退)税额”不为“零”的,应到各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
邮寄申报方式可采用免邮费的专邮信封(该专邮信封仅限于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也可采用挂号信函,并寄往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纳税申报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2006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请在申报期内尽早申报,以避免都集中在申报期结束前申报而出现拥挤、排队的现象。
2007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予以查处。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