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3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该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我局网站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办税大厅等资料发放点免费领取。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