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原则。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说明具体理由,由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保留。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法与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建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于2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对本级、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逐一列出项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报表,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并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将相关资料于3月底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20日前)。对于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审核结果。对于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审核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市、省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清理。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20日前)。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巩固的要求,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在2007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级、本单位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