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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厅领导签批的特殊公文的制发,按厅领导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各类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厅办公室报请签发厅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政务大厅应做好发文、发证登记,各部门不得自行将办结公文、证件交来文单位或个人。

  非行政审批公文的校对、装订、发送仍按原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访由厅信访室受理。对电子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好邮件登记,并按信访规定统一交办,办理结果由厅信访室统一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类、纸质类资料等,实行分类整理、集中统一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由厅信息中心实行“双备份”,分别由厅信息中心和厅档案室管理。

  目前系统暂不能录入和传送的特种纸介质文件,由政务大厅负责保管。处室调阅的公文在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定期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公开:

  (一)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四)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依法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七)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确定在厅局域网、电子触摸屏和政务大厅公开的信息和内容,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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