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厅领导签批的特殊公文的制发,按厅领导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各类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厅办公室报请签发厅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政务大厅应做好发文、发证登记,各部门不得自行将办结公文、证件交来文单位或个人。
非行政审批公文的校对、装订、发送仍按原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访由厅信访室受理。对电子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好邮件登记,并按信访规定统一交办,办理结果由厅信访室统一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类、纸质类资料等,实行分类整理、集中统一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由厅信息中心实行“双备份”,分别由厅信息中心和厅档案室管理。
目前系统暂不能录入和传送的特种纸介质文件,由政务大厅负责保管。处室调阅的公文在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定期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公开:
(一)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四)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依法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七)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确定在厅局域网、电子触摸屏和政务大厅公开的信息和内容,信息中心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