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会审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办文时限按照政务大厅录入之日或补正材料受理之日起至公文办结时计算。行政审批类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非行政审批类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报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办理上报事宜。需要向申请人发出的办文告知,主办处室应当将告知内容在网上传至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负责发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在办结公文后,需要厅发文件的,由承办处室安排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内容、文字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拟稿。重要公文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指导拟稿,认真复核、修改并签署意见。拟稿在网上传送,经办公室认真核稿后报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文签发制度。
(一)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文稿,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领导签发。
(二)以国土资源厅名义报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测绘局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厅颁布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公文,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
(三)国土资源厅一般性业务工作的公文,由主管厅领导签发。
(四)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需会签的,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厅长签发;收到的需会签的公文,由有关处室提出会签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签发。重要公文的会签意见由厅长签发。
(五)以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根据厅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厅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厅机关处室业务工作以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主管厅领导签发。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耕地在200亩以下、其他土地300亩以下的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由厅长签发或由厅长委托的主管厅领导签发;耕地在200亩以上、其他土地300亩以上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