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急件。
(二)省、部领导批示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裁决案件、听证案件。
(四)党内文件。
(五)系统暂时满足不了办文要求的。
(六)其它特殊公文。
第十五条 政务大厅应当将受理的各类公文按照办文程序,及时通过厅局域网传输至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当按行政审批的流程审查、办理、成文。
第十六条 公文阅批按照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的公文,报送厅长阅批。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各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报送主管厅领导阅批。重要公文报送厅长阅批。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单位的公文,报送主管厅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厅长阅批。
第十七条 阅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阅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签名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相关处室在网上并行审查,限时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应当汇总协办处室的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网上传至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在五日内发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对公文办理负直接责任,协办处室对公文办理负间接责任。
处室办文意见应当明确,办文意见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主办处室综合各协办处室的意见后提出最终办理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协调解决办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不成的,报主管厅领导协调解决。
对正在办理的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泄露办文过程中的各方意见。
主办处室在公文办理中需调阅原始纸质资料的,可到政务大厅办理调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