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材料进行登记并录入系统。
(二)收缴各类规费。
(三)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国土资源管理权益证书,发放各类办结文件。
(四)协调、督办各类办文事项,承接办文咨询。
(五)受理约谈申请,安排约谈事项。
(六)向服务对象发布办文信息。
第九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守则:
(一)勤政为民,忠于职守。
(二)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精通业务,操作规范。
(四)办文及时,效率优先。
(五)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六)服务便民,解疑耐心。
(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
(八)环境整洁,仪表端庄。
第三章 公文受理
第十条 政务大厅负责各类公文的核对、启封、签收、登记并录入系统(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厅机关各处室接收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以及参加省、部、有关部门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一律转政务大厅登记并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依据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及有关公文、资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资料的类型、份数,机关各处室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增减资料类型、份数。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经办处室提出依据,厅政策法规处审定并报厅领导批准后通知政务大厅受理。
第十二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接收公文、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时难以确定是否受理的,请示厅办公室分管主任商有关处室确定。重大事项报请主管厅长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需向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录入系统,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商主办处室批准,终止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政务大厅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厅机关所有公文原则上全部在局域网上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