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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6]200号)


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掌握,认真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办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厅机关局域网内办理的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

  第三条 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统一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涉密件、机要件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文处理遵循规范统一、信息共享、优质高效、快捷便民、公开透明、权力制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大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除提交纸质文档外,需提交电子文档。

  第六条 实施远程报批的网络运行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政务大厅管理

  第七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管理,在厅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政务大厅设行政审批收发文(证)岗、非行政审批收发岗、收费岗、咨询督查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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