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划)卡、交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主动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验证后通行,不得冲卡。
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对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将车辆移离收费道口。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公路设施以及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末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收支预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养护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