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2007年新春佳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按照规定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严格遵守燃放时间,请广大市民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三、市民应按照规定燃放允许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不得燃放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工作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放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