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7〕61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工程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3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为1.03元,提高0.03元。
二、市自来水公司销售的水价分类及构成。自来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三类水价。自来水价格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四部分构成。
三、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7]59号)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25元,其它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03元。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各类用水(含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0.10元。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仍维持0.80元不变。
五、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六、相应调整市自来水公司的售水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5.60元调整为6.20元,提高0.6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00元调整为20.60元,提高0.6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仍维持3.40元不变。
上述自来水价格均含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七、为确保这次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