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自治区水利厅牵头)
煤炭回采率提高到65%以上。(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
耕地保有量392.67万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27.12万吨以内(含兵团),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1.92万吨以内(含兵团)。(自治区环保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3.2%。(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城镇新增就业145万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2.建立自治区主要指标每年定期公布的公报制度。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耕地保有量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计局负责)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自治区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自治区环保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建立主要指标考核制度。将上述主要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对各地州市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自治区人事厅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
1.新农村建设方面。
(1)优质商品棉基地建设、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负责)
(2)优质商品粮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3)特色林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4)优质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畜牧厅牵头)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和完善各级农牧民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服务体系。(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畜牧厅负责)
(7)抗震安居工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无电区送电工程和绿色电力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0)广播、电视、电信村村通工程。(自治区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少生快富”工程、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计划生育设施建设。(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1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自治区经贸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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