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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新政发〔20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及中央关于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战略部署,反映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十一五”时期各项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保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根据职责分工,将《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区分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等领域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需要政府扶持的重大支柱产业,进行主要任务责任分配,但不作具体的目标任务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的相关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量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地、州、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以及国家总体规划纲要中有关新疆的安排,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改革等方面落实到责任主体,确保实现和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指标。
  1.主要指标的责任部门。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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