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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再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再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7]51号、苏财综[2007]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物价局、财政局:

  针对一些地方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对再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执行不同收费标准的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维护房屋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再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问题明确如下:

  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期满进行再次登记时,如果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当事未发生变化,只能收取他项权利工本费10元;如果登记当事双方发生变化,需要对房屋权利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准的,可按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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