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上货运应标明货物运价基价及整批货物运价;货物运价基价表内容包括项目、计价单位、价格;整批货物运价表内容包括货物等级、里程、计价单位、价格;水上客运应标明到达港、舱位等级、计价单位、票价。
第四十三条 水、电、煤、燃气、有线电视等应在发票或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日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消费数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在营业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费窗口等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形式对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常规服务内容还应在提供相应服务的科室门前相应位置上进行明码标价。
医疗机构应当对住院病人实行价格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包括:住院号、姓名、科室类别(病区)、床位号、起始时间、出院时间、收费项目明细(包括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全额统筹、全额自费、总费用等)。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第四十五条 各类学校应通过校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收费报告单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标示。
第四章 促销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服务)、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使用色彩明显区别于正常标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处理商品还应特别标明。
限时特卖4小时内的,可不更换原标价签,但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原因、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间。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