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予以合并;凡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
区县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本市清理工作已从去年12月开始,今年3月1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今年10月完成建章立制。具体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今年1月底以前)
认真贯彻《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本市清理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具体部署。
2、自查自纠(今年3月10日以前)
(1)由各区县、各部门根据《通知》等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要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凡瞒报、漏报的,将视为撤销项目。
(2)由各区县、各部门根据确定的审核意见,准确、规范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见附件3),并将表格、拟保留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和清理工作报告于今年3月15日前报市纠风办。
(3)对摸底统计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各部门对口统计,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见附件4),于今年3月15日前报市纠风办。
(4)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5)各级清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并对清理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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