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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餐饮业个体经营,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餐饮业个体经营的,享受以上国家优惠政策。

  4.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5.重点餐饮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并经工商部门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二)用地政策

  1.餐饮业用地属经营性用地,应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出让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作为用地前置条件之一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

  2.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餐饮业项目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农转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

  3.鼓励餐饮业盘活利用已有的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4.国有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发展餐饮业的,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可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返还一定比例给原用地企业用于发展餐饮业。

  (三)资金扶持政策

  1.“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延续安排《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文件设立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从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餐饮业发展,主要用于我市餐饮业发展规划、扶持培育各类评比活动、举办美食节、扶持餐饮重点企业等。具体扶持奖励办法由商贸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鼓励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十一五”期间,每年根据餐饮企业的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一定数目的餐饮企业作为全市餐饮企业扶优扶强重点单位,从餐饮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金融贷款贴息补贴,鼓励我市餐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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