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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7)123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5]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汽车驾驶学校收取驾驶员培训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1.汽车驾驶员初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人每期4000元;大型货车每人每期300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期2300元;三轮摩托车每人每期600元;二轮摩托车每人每期400元。
  2.汽车驾驶员增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每人每期1100元;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每人每期900元。
  3.各市、地、州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在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培训标准内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时间
  汽车驾驶员培训严格按交通部规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执行,其中大型客车培训学习时间(含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以下同)为7个月;大型货车培训学习时间为5个月;小型汽车培训学习时间为3个月。
  三、教练车学员的配备:大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6人。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按培训费标准的2%收取,由驾驶培训学校(班)向所在市、地、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其中0.5%上交省运管局用于管理费用。各种表、册、证照不得再收费,所需费用在管理费中开支。
  五、各汽车驾驶学校(班),按省交通部门批准的培训车种和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分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按教学大纲规定施教,达不到培训质量和规定操作小时的,物价部门按《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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