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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7年1月9日 川价发[2007]1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专)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其项目编码为13,项目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各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情况,做好这部分项目的成本测算和定价工作。制定服务价格要遵循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原则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可及性原则。要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的情况和社区卫生服务成本的合理补偿本。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以外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按当地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现行服务价格下浮10-30%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会同卫生局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编码为13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价格,由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在充分听取当地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充分征求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按"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

  二、积极探索多种付费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健康为申心,以需求为导向,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有条件的,管理成熟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的收费形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新的收费方式的成本测算和总结经验的工作。新的收费方式应有利于减轻患者的负担,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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