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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和10月份。日常监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屠宰场及散养畜的监测。

  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以存栏量的0.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以存栏量的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辖区内的所有屠宰场以待宰量的1%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0份;散养户(猪、羊)按实际牲畜饲养户数的20%采集血清样品,每户不少于5份。

  4.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及结果处理按《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执行。

  (2)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牛、羊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送市畜牧兽医站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方法检测结果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猪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1)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病原学监测结果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除O型口蹄疫外,阳性样品及时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对阳性家畜及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③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猪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重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农村散养猪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和10月份。同时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负责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化猪场、散养猪的监测。

  种猪场、规模化猪场以存栏量的0.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散养户的猪按实际牲畜饲养数的20%采集血清样品,每户不少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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