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八、收费标准

  11所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收费标准执行。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工作

  (一)11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7年3月18日上午9:00开始。

  (二)艺术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入学测试的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十一、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11所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7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11所试点高校负责退费,具体数额由考试院确定。

  (二)调档工作

  11所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十二、相关事宜

  11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7年秋季入学。

  11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于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1所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