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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历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持有本市户籍。

  (二)报名办法与时间

  考生于2007年2月26日上午8:00-2007年2月28日20:00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每个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一组院校,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两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其他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家庭教育时报-高招周刊》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2月下旬,11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1日、12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已在本市办理2007年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尚未办理高考报名的考生,待被11所试点高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办理。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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