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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违法发布户外、网络医疗广告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违法发布户外、网络医疗广告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本市主要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医疗广告违法率被控制在较低水平,但监测及举报信息显示,户外及网络中仍有大量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此,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行动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54号)文件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第二阶段行动中,还要重点对违法发布户外及网络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重点
  (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办法》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网络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户外及网络医疗广告的行为(如医疗机构在公共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增加与本医疗机构网站链接功能等)。
  二、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月28日)
  各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下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户外、网络医疗广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继续加大对《办法》等的宣传力度,要通过组织培训或下发文件等形式,使医疗机构了解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掌握有关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材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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