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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7〕2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标准的研制和贯彻实施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工作要求,将《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除外),并请将本区县卫生局卫生标准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卫生标准管理员名单按回执(见附件4)格式要求于3月8日前报至市卫生局卫生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师小宁;联系电话:64377020转1308;传真:52379915)。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2.市卫生局卫生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本市各卫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4.各区县卫生局卫生标准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卫生标准管理员名单反馈回执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卫生标准与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共同构成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执法的基础,是各类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标准的研制与宣贯,推进卫生标准化工作,现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28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74号)和本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一)成立上海市卫生局卫生标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卫生部和本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市地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审议卫生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强对本市各卫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督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具体组织落实。
  (二)发挥本市各卫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功能。各标委会要按照本市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各标委会秘书处要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组织好本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卫生标准宣贯和实施情况调研、地方标准制修订及日常工作。各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要设专人承担秘书处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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