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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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