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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优惠政策减免。由各区县、高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四、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坚持每年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市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财政特别困难区县予以适当补助。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并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日常性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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