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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制定救助方式和标准。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分优惠政策减免和限额救助两种。
  1.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优惠政策减免是指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对其发生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本市非营利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胃镜、γ照像、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住院减收床位费20%,治疗费20%。”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实际自行补充优惠政策。
  2.限额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资金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可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限额救助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制定,一般应以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依据,救助起付线应适当降低,有条件的可不设起付线,最高救助限额应逐步提高,一般不低于3000元燉年。
  有条件的区县可积极探索和推行常见病救助,对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对象家庭通过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三)规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
  三、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救助和优惠政策减免三种。
  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2.限额救助。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限额救助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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