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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和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2005〕5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2007年在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问题。
  2.补助与费用减免相结合。城乡医疗救助实行费用减免和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确定救助对象要尽量避免按病种进行救助的办法,具体条件由各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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