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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宁波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行落实。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要求,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
  (二)2007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3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330元/年。启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2008年-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政府预算。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考核,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相挂钩;纳入市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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