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2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兰溪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