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6]663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出让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出让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确定动工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上建筑物建造的资金总额不足建筑物建造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的状况。
第三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处置”的原则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