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关闭不合理生产矿山。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大矿周边的小煤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整合后,要按照新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
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有关市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市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治理。
(五)贯彻落实好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的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六)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