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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高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各级要积极筹措城乡低保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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