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由各专业评审组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完异议材料,不得推诿和延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不提交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市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奖励。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资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4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每年10万元拨给。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其参加者,各单位不得已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