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手续和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家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有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推荐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以及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推荐者和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或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业专家进行初评。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评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七款推广应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否定各专业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必须由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