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技奖励评审的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成都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