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三)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认真做好年检申报资料的审核,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上报在年检中出现的失踪户情况。
  七、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年检开始和结束两个时点(即3月1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2007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于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随同有关档案信息和《审核表》资料(电子格式),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九、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其《审核表》中应采集的数据资料可以按征收系统(CTAIS)中2006年度的数据资料为准。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通  告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开展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本年度年检内容通告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