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分析、约谈,发现法人并非从事经营而是由其他人借名经营的,必须进行实地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以前纳税检查中已发现的虚(代)开增值税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凭证)、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发票(收购凭证)等重大案件的纳税人。
除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上述二类企业法人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和企业出资单位名称等信息(以下简称:档案信息)进行采集(见附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建立疑点、违纪企业负责人和出资方档案,在以后年检和认定环节进行警示。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等情况的审核。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及沪国税流〔2005〕49号文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规定,按户认真核实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民政福利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使用“四小票”增值税抵扣额占15%以上的企业,应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进行严格审核,应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处理意见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