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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7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7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从2007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7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7-********,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7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四、2007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针对近期不法分子利用红字发票偷逃税收的案件有所抬头的情况,本次年检中应重点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和开具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2006年内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核对金额、品名规格、开票单位等信息是否正确,以及对进项税额应转出部分是否已做转出处理;对尚未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取得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2006年内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次数较多,滞留的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占纳税人全年销售额1%(含)以上的,或滞留的红字专用发票单笔税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要列为年检重点进行核查,除了核查其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以外,还应核对金额、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开票日期、受票单位等信息与仓库单据、销货和退货运输单据(销售折让合同)、收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互相匹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对发现有利用红字专用发票随意调节销项税额、虚开红字发票偷逃税款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本次年检中应增加查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出资方信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作为查验工作的重点:
  1.企业法人代表超过65岁、2006年该企业税负为0、当年曾经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当年累计零税申报2个月(含)以上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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