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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把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成立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各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在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围绕《若干意见》提出的规划、评估、审核、交易和监管五个主要环节,认真制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并按照资源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2、加强制度建设。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措施,在启动和推进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同时,认真梳理现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和配置行为。对近年来我市在推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过程中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产权公开竞价转让程序的意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要继续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健全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市政府部门以政务网为依托的网上并联审批;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和审查论证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进行咨询论证,努力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高效、健康运行。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资源主管(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
  4、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资源主管(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已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要注重推进规范建设;对于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按照市场化配置要求进行配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规避、阻挠市场化配置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将资金收益部门化、福利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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