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中介行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配置资源中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等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实行分类分库动态管理,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介机构和评估专家,杜绝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建立代理公示制度,将具体配置项目对代理机构的等级要求、随机抽取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收费情况、代理过程的信息披露以及代理结果等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和退出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立法明确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行业行为规范、职业技术标准、执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严格各类中介组织的审批,健全对中介机构的审验制度。对在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信用不佳的中介机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清理出中介机构库。
4、抓好收益处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收入属财政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非税的部分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切实防止将资金收益部门化、福利化。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额入帐。
5、加强后续监管。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内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将市场化配置资源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和在实施过程中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后的跟踪监管,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超概算和变更公开招投标合同的监督。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保障、司法、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制止欺诈、偷税漏税、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不法分子对市场化配置过程的干扰与破坏。有关部门要根据群众反映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执行到位。
六、组织领导
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