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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项目以及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7、城市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项目,包括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此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腐败问题的公共资源项目,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三、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凡是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让所有竞争主体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对中标后的项目变更,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以虚假招标方式配置资源。
  四、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在近年来实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规范”的工作思路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已开展的市场化配置工作,要巩固成果,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规范运作;对已经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推行,努力拓展配置的领域和范围;对应当推向市场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实行市场化运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项目。继续实行并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继续实行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实行总量控制;继续实行温泉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继续实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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