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纪委、市监察局 二○○七年二月)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开配置。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榕委[2002]35号)要求,以“阳光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利用。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17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目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按照依法、效率、利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配置范围
实施市场化配置的领域和范围主要有: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